参加了工伤保险的,
工伤四级伤残不能一次性赔偿。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本人工资;
保留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75%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所在单位和工伤职工本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直至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之规定,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待遇不能一次性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是否可以一次性支付,由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