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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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业的章程中说股东会做出决议时,必须代表公司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中三分之二表决权是指出资额度达到三分之二的股东的表决,对于某公司来说,可能一个股东就能达到这个数。
表决权是公司赋予股东的权利之一,是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资比例对于公司的运作进行管理和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基本上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投票的计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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