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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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挪用资金数额在一万元到三万元且三个月没有归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两万元且进行非法活动的,应当进行立案;而对于“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司法解释规定,归自己、亲友及他人使用,或者将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都属于“归个人使用”。此外,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起点,为挪用公款罪起点的两倍。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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