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普通商标(注册),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商标。普通商标自然人可提出申请。申请证明商标需要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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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的含义不同,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而普通商标则不需要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也不需要享有较高声誉。 2、认定或者获取方式不同普通商标一般是商标局认定,而驰名商标有时需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或法院的判定。 3、保护强度不同普通商标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未受到特别法律保护的绝大多数商标;驰名商标一旦认定,就享有了特别的法律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的保护,享有商标专用权;而驰名商标与其独创性和显著性而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在注册阶段的保护,二是在注册后发生商标侵权阶段的保护。
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规定如下:商标权人需对其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商标局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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