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评估社会化了,那老百姓是否能够从中得到一个明明白白的合理收费呢? 据了解,目前我省物价部门已经对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法检验、鉴定制定了临时收费标准,委托人可与鉴定机构在此收费标准范围内商定具体收费标准。今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临时收费标准如下: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200元/辆; 2.5吨以下(含2.5吨)小型货车及9座以下小客车:500元/辆;2.5吨~15吨(含15吨)大型货车及10~25座客车:500~700元/辆; 15吨以上(含特种车辆)大货车及26座以上大客车:700~1000元/辆。以上标准从7月25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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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交管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 交管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 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交管部门在获知检验、鉴定结论后,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 交管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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