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与“事故赔偿责任”是两个不同的责任,二者有着紧密的关系,一般而言赔偿责任是以事故责任为前提的,但是在连带责任中,连带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只会有驾驶人员承担。另外,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受害人既可以找驾驶人索赔,也可以向车辆的所有人(车主)索赔。车主赔偿以后可以向负事故责任的肇事司机进行追偿。下面几种情形中,单位或者雇主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1)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事故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暂无力赔偿,由司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垫付; (2)肇事车辆为单位所有,司机执行职务,即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行为受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委派或认可,该单位或车辆所有人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3)肇事车辆为个体户、承包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主,雇用司机从事运输,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4)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5)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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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它属于共同责任中的一种。 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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