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一、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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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因肇事司机和肇事车辆所有人负有不同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个体户雇用司机从事运输,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雇主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二)肇事车辆承包、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三)肇事车辆司机执行职务过程中,擅自进行与执行职务无关活动而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四)肇事车辆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分享盈利视为共同车主,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车主同意,将车辆交与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六)肇事车辆司机非执行职务且未经车主同意,擅自用车,司机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垫付; (七)因紧急避险引起交通事故,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司机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负连带责任的情形如下: 1、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2、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存在过错的。 3、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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