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中所说的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有两块:第一是工资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第二是指“本人工资”也就是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中所指的“工资”,是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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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构不上伤残但遭受实际工作损失,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误工费。误工费是对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的赔偿,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来确定。
未构成伤残的工伤赔偿标准为:1、职工因治疗工伤而支出的医疗费,只要是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住院治疗的,可以获得伙食补助费;3、职工应当工伤的原因,需要去其他地方治疗的,可以获得交通、食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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