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住房公积金的离职证明是长期有效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法给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后,劳动者可以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身份证和提取银行账号等资料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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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提取的时间没有特别限定。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都可以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需要购买、建造、重建或大修自己房屋的; 2、员工退休、离休的; 3、因员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本单位的劳动关系;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 依照前第 2、3、4项规定,需要提取员工住房公积金的,会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若员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予确认,并出具提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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