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的,购房者根据自己所要达到的目的,结合合同的具体约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具体如下: (1)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有明确约定的,一般按照约定处理。 (2)在合同中对逾期交房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3)购房者对于开发商逾期交付的房屋进行使用的,仍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4)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催告后应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期限届满时,开发商仍不能按时交付的,购房者请求解除合同方能得到法院支持。 (5)当迟延交房发生后,购房人在一年之内都没有催告开发商交付房屋的,视为其放弃解除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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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开发商逾期交房的,买房者经过催告开发商仍未交房的,买房者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若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将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支付违约金就是其中一种方式,因此房屋购买人可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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