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分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两种,担保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不同: 一、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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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不得行使下列规定的权利:住所变更,债权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暂停执行;以书面形式放弃规定的权利。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在担保期间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未经担保人同意的;在担保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或者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债权人未在约定的担保期限内或者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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