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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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失踪之后,其财产和人身关系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为了保护其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该公民失踪。关于宣告失踪及其公告期的内容,确立宣告失踪的公告期,是为了给予失踪人和知晓失踪人行踪的人一个提异议的机会,避免利害关系人而已申请宣告失踪,损害被宣告人的利益,所以确定了三个月的宣告期。
宣告失踪的主体失踪两年后才可以宣告失踪。宣告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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