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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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姓名变更条件的申请人携带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簿等材料到户籍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如南城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地址:南城区莞太大道158号);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申请人到所在地公安分局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并收存机动车档案,确认机动车,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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