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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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子,婚前房产证上只有一方名字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是不参与分割的。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若是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即便只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房产原则上双方均分。若是用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购买,并且只登记在女方个人名下的,则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但婚后有共同还贷的,还贷部分及房屋增值部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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