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法医鉴定是司法程序中有关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3、《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4、办案单位必须向双方当事人公开鉴定的内容及结论。 5、首次鉴定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如对鉴定结论表示异议,有权提出申请,由办案单位委托法定鉴定机构复核或重新鉴定。办案单位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十日内开具委托书,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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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录像是否可以作为直接证据”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案例判断,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录像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可作为一种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是录像能否成为直接证据,关键看要证明的事实是什么。结合在不同案件中的具体情况,也会有不同,即录像即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
不能单纯的说鉴定结论就是直接证据,鉴定意见的本质是一种证人证言,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能单独证明犯罪行否犯罪实施证据就是直接证据,需要证据结合才能作述证明就是间接证据。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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