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补贴申请内容政策 -------------------------------------------------------------------------------- 2009-05-2009:40:51.0 退伍军人补贴申请内容政策 一.享受对象 户籍在绍兴县辖区范围内,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满60周岁,无社会保障(包括已参加农村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或享受老年居民生活补助)得农村老退伍军人。 二.补助标准 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老退伍军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三.有关政策的界定 1.已享受国家各类优抚政策性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再享受养老补贴。 2.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伍军人,因其军龄已被视同为投保年限,不再享受养老补贴。 3.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补助,而没有享受“军龄认同”的人员,因其军龄“补贴”未曾体现,可域享受。 四.手续办理及管理 1.符合享受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审核公示后,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审核,并填写“绍兴县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审批表”。符合领取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的人员,还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退伍证及复印件、户籍证明。 2.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审批手续每年办理一次,各镇(街道)将符合享受条件人员的相关手续,于每年10月中旬前上报县民政局。 3.各镇(街道)上报的享受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人员的材料,友县民政局会同县人武部核实后,于每年的12月初将发放名单抄送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补贴名单后,对其中人员是否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进行审核,对已参加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其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不再发给。 4.领取农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的人员死亡后,各镇(街道)应及时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县民政局报告情况。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当事人死亡报告后,应当即办理注销手续,于次月起停发老退伍军人养老补贴。 具体的情况请问当地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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