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 (二)赔偿的范围包括: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 (三)出卖人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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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卖方违约的赔偿,具体如下:房屋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额可以由买卖双方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金额按未付房款总额,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算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来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在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评估的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一、房屋买卖违约的赔偿方法如下: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一方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等等。 二、房屋买卖违约的情形如下: 1、履行不能; 2、迟延履行; 3、不完全履行; 4、拒绝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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