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意外死亡,先取得意外死亡证明,当地公安机关可出具,再到司法局公证处申请《继承权证明书》。 《继承权证明书》须提供下列证件: 1、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医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死亡报告单。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存款凭证、股票等。被继承人的遗嘱,(在国外立的遗嘱,须经居住国遗嘱检验部门检定及外交认证)。 4、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证明必须详列全部合法继承人有效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已经死亡的,要写明于何时在何地死亡,并提供死亡证明。上述证明在国外办理的须经外交认证,在香港办理的须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证明,在台湾办理的须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要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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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世后,继承的方式: 1、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房屋。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如果父母订立了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房屋。 3、如果父母订立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继承房屋。
父母意外去世的,遗产继承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对于有遗嘱的,则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对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如果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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