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成本法核算 (1)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进行股权投资公司账面价值采用成本法时,除追加或收回投资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应保持不变。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2)成本法下的分红问题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投资年度以后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确认为投资收益或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可按以下公司计算:①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计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②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应在取得股权投资后,按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属于投资企业的净利润除外),调整投资的账面价值,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投资企业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投资的账面价值。企业应当定期对长期投资的账面价值逐项进行检查,至少于每年年末检查一次。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的账面价值,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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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是将投资企业和被投资单位视为两个彼此独立的会计主体,投资方所能获得的投资收益,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因此,投资方只有在收到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或对利润或现金股利的要求权实现时,才确认投资收益。
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和权益法的区别是怎样的: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 成本法:适用情况为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区别一:适用范围 注意下图只是一般情况,不讨论协议安排下的特殊情况(更新:目前根据14年修改后的准则持股比例20%以下的股权投资已经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入账)。 区别二:对投资收益的处理 成本法你可以简单理解成是收付实现制,被投资企业宣告发股利的时候我才确认投资收益,不管其是盈利还是亏损。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除非增加或减少了投资,不然一般不会调整。权益法对应地你可以理解成是权责发生制,只要被投资企业年终有了利润,不管其分不分,我都按照我享有的份额按比例确认投资收益,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亏损就反过来做)。当然如果和联营、合营企业有内部交易的话还要抵消,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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