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的陈述,您作为独立人格与行为能力的劳动者,在同一时间单位内,只能与一家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您在经过A公司确认同意并与B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后,原先与A公司的期限至2007年3月25日的劳动合同已经视为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了。从这个时间段开始,您其实是与B公司产生了期限至2006年8月1日的劳动关系。所以,如果您因为工作压力大的原因辞职的话,受约束的也应该是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而不是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另外,赔偿金额过高的话是显失公平的,您也可以要求降低。张峰,4/24
针对员工主动辞职,但是公司仍然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同该怎么处理,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公司无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