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争议本身比较复杂,质量责任又可能涉及到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出现质量问题后,各方当事人都可能各执一词,各自会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在有关工程质量争议案件的审理中,常常会碰到这样的复杂局面。认定工程质量缺陷本身及其责任人,是一个技术性很强的专业性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也对鉴定的申请、鉴定机构的确定、已有鉴定结论的重新鉴定以及鉴定书的内容要求等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涉及到工程质量缺陷以及责任人或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分担等专门性问题,一般都会通过指定法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方法来确定责任;或者说,有关工程质量争议的案件,当事人往往会面对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 前面谈到的宁波某某汽车钢结构厂房的质量纠纷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1999年8月,宁波保税区某空间结构公司(下称结构公司)与某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签订《钢结构厂房承包合同》,约定由结构公司承包某某公司钢结构1号1段厂房,造价552万元。工程于2000年4月完工,但未经验收某某公司已使用了厂房。此后因钢结构厂房钢柱出现严重偏差,某某公司拒付工程款引起纠纷。结构公司于2000年11月以某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某某公司则以工程质量缺陷为由提起反诉。原审法院认为系争工程已经使用,质量问题不再追究。于2001年7月下判:某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3万元及6.4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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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在施工中,施工单位不得偷工减料,不使用不符合设计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的产品,不使用未经检验和试验或检验和试验不合格的产品。 (二)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三)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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