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你目前的情况而言,开发商已经超过约定期限交房,在你催告后三个月内如其不履行交房义务,你可以行使解除权;2、开发商应当如何回应?答:开发商作何回应,您作为购房者无法左右其态度。其可能置之不理,也可能积极与你沟通交付房屋事宜。3、后续如何应对?答:A、如果您本人认为购买的房屋,开发商暂时无法交付,而您本人也不想购买,您可以在催告后三个月后行使解除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要求其赔偿您的实际损失,具体包括购房款、同期贷款利息等;B、如果您认为此房屋有升值的空间,也想继续履行合同,您可以继续等待开发商交付房屋。在其交付后,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情况下,就本人办案经验而言,合同里会约定违约金如何计算的;4、补充两点:1)、您发送的“催告书”,记得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最好是用中国邮政,将邮寄单以及对方签收的网上查询信息保存完好;2)、如果解除协议,最好是了解清楚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也就是其是否有能力将购房款返还与您。如果没有的话,很可能打赢了官司很难得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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