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以非自己意愿辞职,才能获得经济补偿的,而且在工作交接时,公司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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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法律上没有写明支付的具体的时间,不过为员工手续的时间要求是15天内,也可以认为公司应该在15天内办理完所有相关手续,包括提供证明、转移关系、结算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时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通知需要支付待通知金: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工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新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未能变更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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