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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由清算组进行清算。应该在解散事由出现那天开始十五天之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是股东大会所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此申请,并且及时地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需要明确的是,企业公司的股东是不可以直接撤资的,如果股东想退股,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或者解散公司进行清算等等方式加以实现。清算是公司在破产或解散时的法律程序,通过股权转让、公司减资是不需要通过清算解决相关法律问题。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可知,公司可以在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以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等情况下解散公司,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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