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界定培训性质是属于岗位适应培训还是综合素质延伸培训 岗位适应性培训是指从事该岗位工作必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如电工必须有电工上岗证,其领证的培训就是岗位适应性培训,这种培训的费用不应该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再就是要求离职职工赔偿培训费,应有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赔偿的条款,否则不能索赔。 而综合素质延伸培训则是与从事工作没有直接联系的非必要性的培训。此类培训如果写入合同条款,那么如果违约就需要进行赔偿,但是赔偿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培训的全额费用。 法律上对于这类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法律的基准原则,不能违反平等·自愿的大原则才是有法律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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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员工安排岗位培训,应当是用人单位出资进行,此时可以约定服务期,只有当员工在服务期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如果说所述的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资标准上进行的扣减,则属于实质上属于变相的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培训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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