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单位向用户收取热费,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拒收热费。用户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热费,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十五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者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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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接供热违法,私自开通、改装供热管道不仅给供热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已缴纳费用居民的用热质量。但仍有部分用户法律意识淡漠,对“热”这种特殊商品认识不够,或抱着供热季节性强、窃热隐蔽不易发现的侥幸心理,受利益驱使盗取供热系统中的热水、热能,损害已缴费热用户和供热企业的合法权益,危及供热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数额过大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供热单位虽然并未与业主签订书面的供暖合同,但事实履行了供热义务。供热单位已经向业主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采暖期的,将业主与供热单位之间视为存在事实供热采暖合同关系。 因此,业主以与供热单位未签订供暖合同为由抗辩,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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