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里没有公积金这一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规定如何解决。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公积金这项在劳动合同中有规定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在劳动合同中的工资是有规定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协商达成一致,将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的期限等重要的条款约定在合同中。
1、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在公司内实行全员定岗定编、定岗定责、定岗定酬。 2、严格按照岗位确定员工的工资,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实行每年一次的岗位竞聘制度,工资随岗位的变动而相应变动。 3、根据员工技术高低、责任轻重、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贡献大小等,合理拉开差距,以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同时坚持向在管理、服务、经营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岗位和个人倾斜。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