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适用历来有“同一制”与“分割制”的两种方法,在立法实践中,在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继承的法律适用上确立了“分割制”原则。关于侵权的法律适用也有学者提出“侵权分割论”,但并未被多数国家实践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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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人身伤亡: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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