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户籍证明,是可以的: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 2004年3月29日)二、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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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遗失或者销毁结婚证、离婚证明的,可以向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或者解除关系证明。提供的材料:原始文件副本;公告撤销公告;账户证书;居民身份证;居委会印章及街道证。一方或者双方在中国境外的,可以委托对方或者亲属朋友代理,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证明:原始文件副本;护照居留证复印件;声明和授权书;三张2英寸证书照片;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婚姻登记机关的原件有档案,如果结婚较早,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询。
开户籍证明可以领结婚证的。领结婚证时需要准备常住户口簿,在没有户口簿的情况下也可用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替代。同时还需要身份证、本人无配偶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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