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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2023-06-10 18:4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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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0 回复

专业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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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然后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制定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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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纠纷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1、和解。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和解解决。 2、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自行解决纠纷的,可以请第三方介入进行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如果双方签订了仲裁协议的,可以按照仲裁协议的内容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4、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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