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干活,最高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规定,
第一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承包方不具有法定资质;
(二)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转包形式使用具有法定资质的
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三)
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未招标的;
(四)至起诉前发包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条因本解释第一条第
(二)项原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设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由转包方和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单位或个人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由各方按过错大小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