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或原因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即可以收回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农用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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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可以用于非农业建设,但以下情形可用于非农建设: 1、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 2、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转移土地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定条件是: 1、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情形包括: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转移土地使用权。 2、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应当向县级政府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以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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