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犯罪集团是为了在较长的时间内多次实施盗窃犯罪而建立起来的,而不是实施一次盗窃而临时纠合的。因而其盗窃集团的主要成员较为固定,有些甚至是常业盗窃犯。所以,盗窃犯罪集团具有作案次数多,时间长的特点。从作案次数上看,有的少则十多次,多则几十次、上百次,从作案时间上看,少则几个月,多则一年以上,甚至数年。其他成员也较为固定,是一个有组织指挥,有内部纪律,有分工、作案时间长、次数多、范围广、数量大、社会危害特别严重的盗窃集团,应当予以严惩。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犯罪集团时,要把盗窃集团与一般共同盗窃中的盗窃团伙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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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盗窃罪成员的判决标准如下:行为者是主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为者是从犯,则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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