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就分居期间抚养孩子要求补偿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给另一方。因此,分居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仍为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夫妻双方自然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是,分居期间,若一方单方面履行了抚养孩子的义务,而在离婚时,要求中一方补偿已支付的抚养费,法院往往难以支持。因为一方抚养孩子的费用,本身也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从感情上让带孩子一方难以接受,但法律规定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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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分居的过程中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要夫妻双方没有离婚,那么分居期间就仍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没有约定财产的归属,夫妻各方及双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分居期间的财产不一定是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该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专用物品等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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