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有财产,一方所得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在对方没有辅助性劳动和提供生活帮助的情况下应归该一方个人所有。同居期间财产所有权,按一般的民法理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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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的财产不一定是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居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该财产具有人身性质的除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收益等属于共同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专用物品等为个人财产。
同居期间的财产通常不属于共有财产。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具备夫妻关系,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双方共同购买的物品,归双方共同所有,但是是按照出资额比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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