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人至11人单数组成。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5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增选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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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物业区域的机构,其组成人员应该是业主。物业服务区域中的承租人、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员、有关行政机构或者组织的人员都不能成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不能代替业主行使物业自治管理权。
业主委员会不受居委会管理。业委会,是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取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自助自管机构。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为居民服务的机构,不同在于业委会仅为本小区的业主服务,而居委会是为整片地区居民服务的机构,而且居委会具备一定的政府职能,比如民警工作站、党务工作站等。业委会单纯为本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代理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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