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是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由业主(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业主(业主代表)大会监督,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人至11人单数组成。分期开发的物业达到首次业主(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条件时,一般选举5名业主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以后各期交付使用时,按照业主(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增选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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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业主大会可以“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成立筹备组织。
业主委员会不受居委会管理。业委会,是小区业主通过业主大会选取的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自助自管机构。居委会和业委会都是为居民服务的机构,不同在于业委会仅为本小区的业主服务,而居委会是为整片地区居民服务的机构,而且居委会具备一定的政府职能,比如民警工作站、党务工作站等。业委会单纯为本小区居民提供服务,同时代理小区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签订各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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