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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区别对待。根据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如果劳动者不签订,用人单位应书面通。对建立劳动关系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保留曾经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证据,并限定配合签订的最后期限,如劳动者未能遵从,用人单位应当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对建立劳动关系已经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通知劳动者配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依然拒签,用人单位应当保留证据,果断将其解聘,并承担自劳动关系开始后一个月起至解聘时止的双倍工资差额、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一旦超过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公司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损失就会越来越大。 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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