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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评定不构成伤残的伤残处理有哪些

2022-06-30 14:4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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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30 回复

专业分析:

工伤职工伤残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享有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由工伤保险基金据实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停工留薪期 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工伤职工住院初期有生活自理障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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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伤残鉴定机构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包括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万州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科。联系电话:58221661。办公地址: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82号。邮编:404000。涪陵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79238852。办公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新华路西段866号。邮编:409000。黔江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系电话:72250698。办公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邮编:408000。渝中区工伤认定单位: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险科。联系电话:63704843。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金汤街74号。邮编:4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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