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的侵权方式因为易于察觉因而也易于识别。而网络的流动性和交互性,决定了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网络侵权行为的范围广,取证难。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信息不存在连续性,对其所作的修改和删除难以发现和鉴别,具有不稳定性和易变性,使得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因此网络中信息的证据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规定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七类证据,根据证据法定主义原则,如果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不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则难以产生证据效力。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重要支撑作用的计算机领域的证据资源,可能因无法归入法定证据形式,法律地位不明确而无法释放其应有的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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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指控他人侵犯著作权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所需的证据如下:所有权证据,所有权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著作权草案、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侵权证据,侵权证据是证明被控侵权作品侵犯其权利的证据;赔偿证据,赔偿证据包括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所得证据、合理支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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