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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侵犯业主权利的,业主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进行赔偿。
物业公司是否是适格原告,关键在于物业公司在这类行为中是否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进行物业服务的依据是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经业主大会依法选聘后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委托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重要的表现是全体业主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的管理权交给物业服务企业。 该权利行使的主要途径是对业主实施人的管理。业主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有可能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也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 针对业主违反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而实施的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提起诉讼, 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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