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6)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针对对不按照规定对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规定购买、运输、储存爆炸物品的,,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凡从事爆炸物品提取、运输、押运、装卸的人员,必须是政治可靠、思想好、责任心强,熟悉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担任,此类人员必须持有经本单位公安部门政审和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发给的各种证件,方可从事此项工作。提取、拉运爆炸物品时,必须认真办理各种规定手续,运输工具必须是符合运输爆炸物品的密封专用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