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二)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四)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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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的量刑:构成该罪的,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情节严重的,则对行为人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以及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油漆厂等都是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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