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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派遣中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情形: 1、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被用工单位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被派遣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被派遣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派遣劳动者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且对原本工作产生严重影响,被发现后,劳动者拒不改正的; 6、被派遣劳动者用欺诈手段,用工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7、被派遣劳动者使用胁迫手段,用工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8、被派遣劳动者乘人之危,用工单位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双方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9、被派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务派遣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你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俗称N+1; 3、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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