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理的前提条件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费用的具体内容包括三个部分: 一是借款利息,即按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支出。 二是辅助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2006)》第十条对借款辅助费用的专门规定:“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因此,将为项目贷款发生的辅助费用,比如测绘费、保险费、评估费、审计费等,计入间接费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也与税收政策一致。 三是浮动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利息浮动的部分,也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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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这种情况是指正常的工商业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而向银行贷款的行为,银行本身是从事金融业务的专门机构,企业的借款合同当然应当受到保护。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银行的内部机构和一些行政事务机构只有吸收储蓄的只能,不能进行对外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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