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不能被强制执行的财产范围: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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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根据以下情形认定:如果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进行强制执行的;如果是个人财产的话就不能够执行了。
被执行人不能执行的财产有: 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3.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5.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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