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领域对隐私权的保护方法有三种: (1)直接保护方法。法律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直接保护方法。如美国、德国。 (2)间接保护方法。法律不承认隐私权为一项独立人格权,当公民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不能以侵害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寻求法律保护与救济,而只能将这种损害附从于(或称“寄生”于)其他诉因(如名誉损害、非法入侵等)寻求保护与救济。这就是隐私权的间接保护方法,如英国。 (3)概括保护方法。在民法或相关法律及判例中笼统地规定保护人格权或人格尊严,不列举具体内容,在实践中仍然保护个人隐私权,如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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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的限制为,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法律的天平就要向公共利益倾斜。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具体范围如下: 1.对纯粹私人信息的侵犯。 2.侵犯私人空间。 3.恶意侵害私人生活私事,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的限制为,在隐私权方面享有的法律保护范围就要比普通公民小,具体如下: 1、政治型公众人物的姓名、学历、学位、家庭住宅信息等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2、对于政治型公众人物的其他生活信息也应部分公开。 3、对于自愿型公众人物,应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当限制,牺牲他们部分隐私权权益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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