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一般的伤害案件中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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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项目包括如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1: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 2:导致伤残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用、护理费用、后续治疗费; 3:导致死亡的,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也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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