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在一般的伤害案件中法院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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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有: 一、财物方面 财物受损的赔偿包括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具体赔偿原则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可以修复的,应赔付修复费用及车辆、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 (二)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余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 二、人身方面 人身受到损害应赔偿的范围为: (一)受害人因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三)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精神赔偿
交通事故计算损害赔偿的项目主要包括: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3、护理费以及住宿费;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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