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从2001年发的《精神赔偿解释》与2004年发的《人身损害解释》均提到了死亡赔偿金的问题,(死亡补偿金暂且不论,因为已经废止),二者从赔偿项目上来看是冲突的,因为都叫死亡赔偿金,但从赔偿内容上看是不冲突的,因为《人损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因死者死亡今后的财产收入的减少对死者家属的赔偿,一般定为20年。《精神解释》中的死亡赔偿金是指对死亡直系亲属因其死亡而带来的精神方面的抚慰金,所以二者可以同时请求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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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赔偿。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够为家庭收益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支出而能够取得的财产补偿。这种概念的内涵,将死亡赔偿金限定在赔偿权利人的财产损失之内。
法律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批实践中如何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遇到了一定的困扰。针对此种情况,各地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制定了具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规定,但仍有部分省市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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